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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該課徵田賦者以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所以應該課徵地價稅。而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照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去計算課徵的,所稱的地價總額是指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依照法定的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過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地價稅的稅率分為下列幾種: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2‰
2. 一般用地稅率 : 10‰ ~ 55‰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採累進稅率課徵)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 10‰ (不採累進稅率)
4.公共設施保留地 : 6‰ (若為自用:千分之二。未用:免徵)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1.當土地為公共所有時,納稅義務人為管理人或者管理機構。當土地為共有時,納稅義務人則為土地共有者,而地價稅就依照土地擁有比例繳納。
2.設有典權土地時,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3.承領土地時,承領人為納稅義務人。
4.承墾土地時,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5.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參考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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