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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房屋征收先補償后搬遷

不得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被征收人不按程序復議或訴訟又拒不搬遷,由相關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8日,省政府發布了《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政府令。《辦法》明確,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及時告知

據了解,《辦法》的出臺,是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辦法》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省住建廳應當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省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辦法》明確,相關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辦法》還明確,相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并明確,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以及《辦法》規定的,相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在《辦法》的“征收決定”一章中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征收決定”中還指明,相關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征收補償

一、在“征收補償”一章中申明,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房屋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承租人等當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對於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辦法》明確了四條必須符合的條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用房;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辦法》指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進行補償。計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根據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停產停業的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停產停業的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停產停業職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征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發放停產停業生活補助費期限按6個月計算。

三、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6個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實際期限計算。

四、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政府應當按下列原則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償的,屬於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后仍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住房保障;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住房的補償價格,再調換住房,但調換后的住房總建筑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米,屬於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對難以支付差價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調換的住房可以與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應當就保障標準內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標準外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市場價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時,可以按再次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

五、征收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確定的標準價出售的住宅時,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應當共同作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在對用於安置的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注明產權比例。

六、征收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允許出售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購買住房后,再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允許出售的住房,對產權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承租人繼續承租,產權人與承租人應當按補償安置方案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估價

《辦法》指出,被征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有關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出具鑒定結果。

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按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安置用房

《辦法》規定,安置用房的規劃、建設應當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為基礎,充分考慮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已經使用過的房屋安置被征收人的,其房屋應當符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完好房屋標準,并具備供水、供熱和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辦法》要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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